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危机下的保卫战(3)
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为野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立法中未规定惠益分享制度。作为《名古屋议定书》的缔约方,我国起草《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明确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获取、出入境和惠益分享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应当尽快推进该条例的出台实施,在保护国家战略生物资源的同时,积极发挥野生生物种质资源的应用价值。
在国门安全方面,对野生生物种质资源的出入境管理将随着贸易全球化和“一带一路”建设受到更大关注,应加强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国际执法合作,执法部门与科研实体建立资源出入境协作联动机制,强化在检验或检疫隔离平台的合作与共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将科研用与商业化的种质资源区别管理,简化已丧失活力的遗传资源(如腊叶标本、浸制标本等)的检验检疫程序,加快科研用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入境速度,并减免其关税,以便我国开发利用境外的生物种质资源。
相关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方法投入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种质资源收集保藏和评价利用的瓶颈。为此,需要加强对不同类型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在种质退化或死亡过程的机理研究,为资源的保藏提供新的理论基础;扩大种子库、超低温保存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方法的应用实践,为种质资源的有效保存提供新的技术路线。
面向 2020 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和“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愿景,我国野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建议国家尽早启动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Ⅱ期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实现从种子到种业的跨越;同时,发展野生生物种质科学理论,引领野生生物保存技术体系创新发展,为有效履行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提供有力支撑,并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