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排查发现大量伪造信息让虚开发票无处遁形(2)
第一路,归纳统计B公司2015年~2019年期间账簿中记载的水电费支出情况,并向电力部门核对,证实B公司2015年~2019年的水电费支出与其发票数据对应的产能完全不符。
第二路,走访B公司所在街道社区,进一步调查核实B公司几年来的实际生产规模,详细了解企业经营期间的生产设备数量、人员数量等的变动情况。
第三路,协同象山县外汇管理局对B公司的收汇记录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 2015年度、2016年度分别收取外汇收入约人民币1056.96万元、64.73万元。诸多证据显示,B公司2015年~2019年期间的实际生产能力与其外汇收入及已开具的发票金额严重不匹配。
这些证据,使案件查办工作得到重大突破。
接下来,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跨区域联合公安部门,联动出击,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获取涉案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同时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批捕手续,全方位寻找刘某下落。
在税警高调联动的“风声”中,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可能是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有一天,他主动找到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为自己“解释”。税务人员详细向刘某说明了有关税法规定,并摆出了详实的涉案证据。此时,刘某的心理防线崩塌,说出了案件的真相,并听从税务人员的劝导,决定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根据充分详实的证据,税警双方查明:2015年~2019年,B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明知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介绍,累计从31家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9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及骗取出口退税,票面金额5460万元,税额928万元,价税合计6388万元;采用伪造银行流水、银行支付单据等方式冲减应付账款。2015年~2019年累计虚开内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票面金额4434万元,税额753万元,价税合计5187万元。违规办理并取得出口退税款29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检查组认定上述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最终,税务部门依法收回B公司进项为虚开已退税款299万元,追缴其他税款325万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8万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冯勇建 陈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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