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医疗本质(大健康观察)(2)
《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全流程进行了数字化监管,意在实现全国行业在统一规则下发展。《意见稿》细则落地后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将出清“低小散”的平台,技术平台完善、运营成熟的大型互联网诊疗平台的“高精尖”平台将受益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如《意见稿》第十四条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第二十条提出,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处方审核记录、处方点评记录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提出了多项对于互联网医院信息技术平台的要求,如: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要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业务;要求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同时还提出建立网络安全、平台信息安全三级及以上等保等。
以上均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主体的数字化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是否具备相应的互联网医疗基础设施,及相关的技术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将成为合规运营的重要前提。
政策渐次落地,利好行业向高阶发展
此次《意见稿》所提出的对互联网医院的分类、诊疗范围的界定延续了此前文件的规则,与一系列利好行业发展的政策一脉相承,是对互联网医疗行业规范且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护和对新业态的支持。
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颁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2020年3月,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而本次公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正式实施后,其所推动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统一标准的建立和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功能的实现,将更有利于医保基金对于互联网诊疗行为的规模化支付。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前提下,医保部门即可更为便捷地将符合要求和标准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进一步纳入在线医保支付范畴。
这对在各地已经纳入在线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院平台来说,将成为新的利好。事实上,医保是否支付已成为判断互联网诊疗服务含金量的“金标准”,医保作为最大单一支付方的接入,显然有利于中国在线诊疗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细则对于互联网诊疗的收费范围、定价未做要求,这意味着监管细则将定价权交给了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也就是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院实行公益性定价,市场化的第三方平台按照市场原则运营,这对营利性的互联网诊疗平台形成自身竞争力亦是利好。
(责编:牛镛、岳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