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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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13日电 (记者王连香)日前,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发布《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作进一步明确,并就做好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根据《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包括九类,分别为:
一是码头功能由货运调整为客运。
二是码头功能在件杂货、滚装和通用之间的相互调整。
三是液体散货(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且调整直接涉及的岸线长度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液体散货码头岸线长度的30%。
四是干散货(主要包括煤炭、金属矿石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
五是在符合进港航道规划等级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设计船型尺度,泊位等级上下调整不超过2个等级。其中,集装箱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15万吨级,其他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20万吨级。
六是规划利用自然岸线长度调减量不超过1千米(跨海跨江通道建设涉及的调减量不超过2千米)。
七是规划形成码头岸线长度调整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码头岸线长度的10%,不改变原港区(作业区)原规划功能,且不新增占用自然岸线。规划陆域面积调整不超过原规划连片陆域总面积的10%,陆域使用性质与原所在区域原性质一致,且不新增占用陆域面积。
八是细化支持系统区布置方案,如落实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LNG加注码头布局方案、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海事救捞、科考勘探要求等。
九是原规划已有明确方案的下列情形:码头前沿线轴线调整不超过5度;码头前沿线轴线平移不超过100米;航道轴线调整不超过10度;锚地面积调整不超过原规划面积的30%。
《通知》提出,为维护港口总体规划的严肃性,避免“化整为零”,原则上每次调整仅限1个港区,合计不超过上述3种情形;每个港口每3年内开展规划调整不得超过2次;已超过规划水平年的港口总体规划不适用调整情形。
(责编:王连香、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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