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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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近日财政部、科技部修订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
二是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办法》提出,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同时,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同时废止。
(责编:王震、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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