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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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黄盛)31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部门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等等。
此外,《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表明要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34条具体要求。
(责编:杨虞波罗、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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