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科技进步法迎来哪些重大变化(2)
肖尤丹认为,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将“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设为专门章节,弥补了技术攻关组织与保障的法律制度空白,并且将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写入法律之中。
减负激励保障同步推进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特别提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不仅如此,国家还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成为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通过立法简除烦苛、保障科研时间,不仅为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基本保障,也为相关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便于进一步明确要求、保障实施。”陈宝明直言,如果科研人员不能将主要时间、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即便再加大投入、提高激励等,这些举措也都将是无效的。
对此,吕薇深有感触地说,新版科技进步法将近些年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如简化各种管理流程和手续,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同时,也提出了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和原则,落实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在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的同时,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也建立了激励机制、保护机制和约束机制。
“一方面,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吕薇说,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动性和自由探索积极性,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并建立勤勉尽责的免责机制。
陈宝明认为,对于科学技术人员来说,激励和权益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通过激励,使科学技术人员贡献越多、收益越大,建立正反馈机制,不仅促进科学技术人员提高科技创新积极性,更是对其作出贡献后的权益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由于在现代科技管理体制下,很多权利的行使应充分尊重单位自主权,但也可能致使科学技术人员受到利用职权而产生的打压、排挤、刁难等。”陈宝明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在尊重科学技术人员自主权的同时,防止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不但是对科学技术人员的权益保护,也是对单位自主权的一个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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