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近日,随着青岛空港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我国综合保税区已达156个,覆盖了31个省(区、市)。海关总署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综合保税区实现进出口值5.9万亿元,高出全国外贸进出口值增幅2.4个百分点,对我国外贸贡献率达16.5%,以不到十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实现了全国七分之一强的外贸进出口值。
“综合保税区在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如是说。
为不断提升综合保税区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从今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严格新设综合保税区的审核报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指导各综合保税区因地制宜、体现特色、错位发展;做好综合保税区年度发展绩效评估工作,对发展不理想的综合保税区按程序实施退出工作。
搭起对外开放重要平台
“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最高形态,是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为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驱动力。”青岛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副处长闵雪莲说。
据介绍,1990年6月2日,我国设立了第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此后,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又先后设立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5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2019年1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赋予了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推动综合保税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的发展目标,并推出了21项政策措施。
“随着综合保税区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尽快出台专门的海关管理办法。对此,海关总署积极回应各界期盼,2022年开年第一天就公布了《综保区管理办法》。”陈振冲告诉记者。
就《综保区管理办法》,陈振冲归纳出五大特点: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明确综合保税区实施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综保区管理办法》集中体现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施。在《暂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又新增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
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
预留创新发展空间。不再保留《暂行办法》“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为下一步有实际需求的区域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此外,强调协同治理。明确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