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购买理财产品卷入非法集资案(2)
但2014年12月底,杜先生再也没有收到合同中承诺的利息,连他的本金都不见了。几乎同一时间,长沙王女士在银行购买了“中信-岳麓3号”。一年如期兑付后,她在2014年8月再次购买湖南博沣“华润信托-岳麓6号”产品。最终,辛苦积攒的35万元打了水漂。
当受骗的人们蜂拥而至长沙市人民东路38号的东一时区商厦12A层时,聚集在湖南博沣门口讨债的已经有几百人。而这些人的手里握着大把的“岳麓5号、岳麓7号、中信××号”等委托认购合同。
而涉案的银行也被声讨。据新华网2015年3月18日报道,据监管部门初步调查,湖南博沣及其关联公司非法开展委托理财,向公众出售了约4亿至5亿元信托产品,其中涉及银行代收的部分约2亿元。而当时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未对湖南博沣和邓琳颁发过金融许可证,湖南博沣不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非法集资的内幕
据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成立于2011年的湖南博沣,实际控制人是曾在长沙市商业银行(后改名“长沙银行”)工作过的长沙本地人邓琳。
生于1975年的邓琳,于2008年成立了湖南博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改名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博丰担保”),实际控制有湖南博沣资管、博阳创富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创富”)、湖南博一投资有限公司等。邓琳的博沣系公司,从未获得银行金融机构资质,自2011年4月起开始进行非法集资。
自成立以来,博沣系公司依靠转包国有银行在售信托,或者炮制已经终止甚至“子虚乌有”的信托产品,以6%至8.5%的年收益率,向数百投资者出售信托产品。然而,博沣资管的经营范围却是:资产管理和咨询;投资管理和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信息咨询);自有或其他资金投资及管理等。也就是说其并不具备出售信托的资格。
据湖南博沣股东、监事戴某等人证言,博沣公司的操作模式是:先跟信托公司、托管银行、券商谈好合作,开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然后博沣公司开设自己户名的募集账户,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推介,吸引客户签订委托认购合同。为吸引更多客户,还把产品拆散来销售。客户资金进入博沣公司账户后,博沣再去认购信托产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邓琳以委托认购“飞龙一号”,博沣资产公司以委托认购“1107期”“1206期(岳麓2号)”“岳麓4号”“中宝一号(稳赢二号)”“岳麓3号”“岳麓6号”“博沣智优选1号”以及“博沣资管组合型资产管理委托理财”“贵金属委托理财”等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丰担保公司名义和博沣资管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认购合同,共向3497人非法集资共计6.3亿元。
前文所述的黎玲等人认购的“岳麓4号”(1309期),非法集资额达3316万元。这笔非法集资所获资金,邓琳主要用于支付集资本息、购买信托计划、博沣关联公司的经营等。
而胡先生等人认购的“岳麓5号”信托产品,以及博沣资管发布的“岳麓7号”“博阳创富1号”“中营一期”等信托产品完全是虚构的。益阳市民岳某认购的“沣赢一期”及其他市民认购的“金博成长”等信托产品,其信托计划并未设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邓琳控制的湖南博沣、博阳创富,系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而设立,且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则主要为博沣资管、博阳创富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与配合,集资款亦由被告人邓琳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