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购买理财产品卷入非法集资案(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4-26 10: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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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7日发出的湘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邓琳除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外,还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4月30日,该判决被湖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

  银行为何被卷入?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述,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邓琳安排朱勇、张小华、王本元、周招等人打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博沣公司销售人员到上述银行网点对接,通过帮助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并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投资群众签订,使群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从而在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市分行曙光南路支行行长唐某证实,“博阳2号”投资款的0.8%作为返点给其支行。据天源证券负责营销的经理黎某证实,博沣产品销售起点为5万元,在银行销售的,就给银行员工0.75%-1%的返点。

  案发后,黎玲、胡建树、江女士为挽回损失,将相关银行告上了法庭,不过,被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及其相关支行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银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赔偿诉求。

  中国银行湖南分行辩称,此案为营业信托纠纷,该行并没有与黎玲女士签订销售或者金融服务合同,双方并未构成信托关系,无需承担责任。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则认为,推介受害人购买博沣公司产品不是该行的法人行为,不应担责。并且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020年10月29日上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先生、江女士诉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和工商银行韶山路支行一案。该案吸引了近200名市民旁听庭审。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3份判决认为,这几起案件中,被告银行未对博沣公司及其信托产品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监管亦存在不到位之处;在向原告进行宣传推介时提示不当,客观上造成原告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和推介信以为真,并误认为涉案信托计划无风险或低风险;亦未对原告的投资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使原告基于被告银行的国有银行背景而产生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并产生损失。因此,被告存在重大的过错。

  但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购买涉案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投资,其为获取回报而将自身置于风险的境地,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并参考涉及博沣公司的类似民事案件生效判例以及被告解决纠纷的消极态度,认定被告银行涉事支行应承担本案损失的绝大部分责任,即原告投资本金的90%。

  2020年12月7日,一审判决下达后,黎玲、胡建树、江女士表示,他们对该判决满意。但当得知银行方面上诉后,他们也提起了上诉。

  此外,益阳中院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前文中所述的益阳市民岳某起诉博沣资管和中国农业银行赫山支行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博沣资管返还岳某本金及利息,而该银行对其不能返还的本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1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份判决书中指出,被诉银行应赔偿受害者全部投资本金。法院判决书同时载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让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