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煤炭非理性上涨国家发改委明确四种哄抬价格具体行为表现(2)
因此,公告以上述合理区间上限为基础,提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视为哄抬价格行为:(1)经营者的煤炭中长期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的;(2)经营者的煤炭现货交易销售价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文件明确的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对此,煤炭、电力行业有关企业和协会认为,上述判断标准符合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符合煤电双方长远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强调,公告明确了监管红线,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煤炭企业应当主动遵循,约束自身经营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密切关注煤炭市场情况,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煤炭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促进煤炭市场回归理性、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稳定下游企业用能成本,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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