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如何推进(政策解读)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6-14 09: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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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就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任务举措。

  《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重点改革措施。对此,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

  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如何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有效解决当前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等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在推动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面,提出了五项具体举措。

  一是根据事权属性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避免事权错配造成职能和管理的越位或缺位。二是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对需要跨区域统筹协调或外部性较强的事务,适度强化省级责任。三是根据财政事权划分明确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四是差异化确定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既要通过上下级共同负担的机制减轻基层支出压力,也要通过差异化的分担办法更好发挥共同财政事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五是落实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上级财政要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不能让下级因履行委托事权而额外增加负担,不得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避免加重基层负担。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认为:“《意见》明确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依据,为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提供了基本规范。”

  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如何在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收入来源?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为此提出了三方面改革举措:

  ——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坚持以税种属性作为收入划分的基本依据,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

  ——规范收入分享方式。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推动同一税费收入分享比例逐步统一,引导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合理制定政策,避免超越自身承受能力出台政策。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

  ——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基层“三保”保障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省级可适度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使资源税收入在更广范围内实现共享,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级财政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白景明表示,“《意见》的实施,能适度增强省级财政调控能力,提高区域发展均衡性。此外,省级适度分享资源税收入,能避免一些市县对资源过度依赖、过度开采,倒逼地方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

  提升转移支付科学性、有效性

  进一步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有助于更加精准地发挥不同转移支付的政策作用,推动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为此,《意见》明确了以下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