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立法如何驶向快车道(2)
其三,自动驾驶意味着人不再是车辆的真正驾驶者,人变成纯粹“第三方”的消费者或用户,人之主体地位在某种程度上被虚化了。面对这种情况,未来立法时更应将人的生命和尊严视为最高价值,并把它充分融入自动驾驶法律法规中。为此,可借鉴德国自动驾驶法等域外立法经验,规定自动驾驶必须配备事故避免系统,并要求该系统在无法避免损害发生时,应考虑到不同法益的意义,并最优先保护人的生命;而当人的生命危害无法避免时,不得根据个人的特征而预先规定其权重。
一言以蔽之,自动驾驶立法不应单纯是为了促进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它还应当珍视人的生命价值。立法者应当使自动驾驶从设计到测试再到商业化运营,每一个环节都充分彰显人性的光辉,将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作为重要价值目标。在这种价值目标的指引之下,才能够更好地制定和完善我国的自动驾驶立法。
(作者:刘练军,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郭思邈、李楠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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