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11-22 16: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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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强迫交易相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

(二)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或者交易条件;

(三)提供商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

(四)不合理限定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销售时间或者参与促销推广活动;

(五)不合理设定扣取保证金,削减补贴、优惠和流量资源等限制;

(六)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

(七)其他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下列恶意交易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一)故意通过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大规模、高频次交易、给予好评等,引发相关惩戒,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拍下大量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

(四)其他利用规则实施恶意交易,不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前款所称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影响用户选择,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五)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页面实施拦截、屏蔽等;

(六)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违反行业惯例或者技术规范,不当排斥、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接入和交易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以盗窃、胁迫、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不合理地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二)违反约定或者合理、正当的数据抓取协议,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三)披露、转让或者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四)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法所称商业数据,是指经营者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与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相同的数据,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称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