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6)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该县中小学校在采购校服时,必须从中标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排除、限制了校服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2022年4月2日,当事人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相关文件,组织临泉县部分校服生产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告知相关企业代表,今后在中小学校学生校服采购管理工作中不再要求必须从中标定点生产经营企业购置,所有校服生产经营企业在该县学生校服征订过程中均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十一、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鹤壁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东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模式的通知》(鹤政办〔2020〕22号),要求依托其指定的3家政府平台公司,按照企业化、市场化原则,实施开发建设各项工作,并将上述3家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在对外合作中鼓励省级及以上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参与该市鹤壁东区开发建设。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政机关,在规定该市鹤壁东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模式的过程中以印发文件的形式,明确指定3家公司作为开发建设主体,且仅鼓励省级及以上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参与该市鹤壁东区开发建设,减少了其他企业参与鹤壁东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开发建设的公平竞争机会,妨碍该区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开发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重新制定新文件,明确规定原文件废止。明确业主单位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选定建设实施主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意识。
十二、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1年1月26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25日,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鹤建﹝2020﹞39号),规定“本地监理企业可以承接比自身资质高一级别(依据豫建办〔2019〕343号第六条)的建设监理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鼓励外地监理企业在我市办理分公司。凡办理分公司的,分公司可享受本地企业优惠政策”“建设单位可以优先委托本市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全过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服务;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优先邀请本地的监理企业且不得少于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