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
人民网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杨曦)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四批)。
据介绍,自2022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畅通国内大循环”,聚焦民生领域和关系营商环境领域,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以下为公布的部分案件:
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上饶市婺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婺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印发《婺源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国有投资的工程发包实施办法(试行)》(婺发改字〔2020〕100号),规定“县内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为县内施工企业,乡镇项目可在当地交易站进行公开摇号;县内1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作业用工’,发包程序按‘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参加摇号的对象为当地工匠与技工,各乡镇(街道、园区)、县直单位可通过‘发布公告’方式确定摇号范围,较大乡镇可分设片区;参与本县工程施工项目摇号的县内施工企业是指总公司注册地在婺源县并具有合法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要求参加该县法定招标规模以下的工程施工与工程服务的企业为注册地在本县的施工企业,排除、限制了该领域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积极整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相关行为,消除了相关后果,印发了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并表示将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纠正银川市永宁县教育体育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依法对永宁县教育体育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印发《关于在全县校园安装一键视频报警器装置及硬隔离防撞设施的通知》,规定“永宁县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是宁夏某保安电子服务有限公司”。截至调查时,银川市在宁夏公安厅备案具有安防资质的企业就达472家,永宁县4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认为,安防技术安装维护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永宁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安防设备,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