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的艺术隐忧和伦理边界(3)
AI艺术是由智能“拟主体”创作的,这个“拟主体”要不要履行人类主体的艺术使命与伦理责任呢?回答是肯定的。弱人工智能的创作是这样,到了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创作阶段同样应该如此。原因在于,弱人工智能用于“人—机”互动的辅助性创作,人的主导性如臂使指般操控智能程序,人的道德信仰与伦理规范、人的价值观认知与真善美判断,不仅决定大数据智能模型设计,也制约着“拟主体”创作的前置词提示。
即使发展到强人工智能或超人工智能阶段,“拟主体”化身“艺术主人”,那时,AI艺术或将以完全不同的面貌示人,它是否一定会漠视或践踏人类赋予艺术的全部“逻各斯原点”呢?人类的理性及其艺术信仰的力量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开发的任何智能系统最终都是为人的意志和目的服务的,是人的智能的技术化延伸。如果某种“聪明的机器”升级为反噬人类的工具,那一定是人的问题,而不是机器的问题,人应该用理性律令开发技术“闸门”或制定法律规约来锚定这一技术的发展方向,让它为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服务,而不容许它剑走偏锋伤害人类自身。
基于此,如果我们承认人工智能艺术是人的艺术创造力的技术性外化,那么就有理由为人工智能创作设置伦理边界,比如对真假、善恶、美丑的甄别,对悲悯、敬畏、同情等道德价值的认同,以及对崇高理想和诗意境界的追求等。
(作者:欧阳友权,系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院长)
(责编:杨曦、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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