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有限财力用在刀刃上(2)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5-08 13: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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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刘立峰分析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等方式推动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实质上是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不少地方政府把PPP当成了短期融资工具,甚至已经把PPP异化为新的债务融资平台;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或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帮助平台公司融资;一些地方政府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条例》提出加强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有利于约束政府投资行为。

  徐洪才认为,一些地方政府过去片面追求依靠投资拉动GDP增长,盲目增加政府投资,不仅容易加大债务风险,而且投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决策不科学、主观随意严重等问题,导致低水平重复、烂尾工程、豆腐渣工程等问题屡禁不止。《条例》对投资计划、监管等职能都作了清晰划分,让各部门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可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抑制盲目的投资冲动,使“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等问题得到约束,从而更有效地防控政府债务风险。

  民间投资迎来利好

  根据《条例》,有关部门将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众人拾柴火焰高,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因此更应该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刀刃上,以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改善。”徐洪才表示,这也意味着,政府必须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参与,优化投资结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徐洪才认为,《条例》明确政府把有限资源集中在公共资源领域,这也意味着未来政府投资将会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为民间和社会资金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从另一个角度看,在一些领域,政府资金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这有利于降低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为民间资本投资指明方向,对于民间投资来说是重大利好。

  郭冠男表示,强调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原则,是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抓手。对于投入成本大、投资风险较高的公共领域项目,要通过政府投资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作用,必将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破除民间投资的隐性障碍、降低民间投资的成本,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刘立峰建议,应进一步放开铁路、能源、电信、城建等领域的市场准入,加快放开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取消对民间资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合理有效的投资回报机制。发挥公共财政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扶持作用,运用专项资金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保障。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完善合同设计,预设纠纷解决机制,平衡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避免给未来项目运营留下隐患和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