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烈士、乱发信息……社交媒体侵犯名誉依法追责
社交媒体自由有界侵犯名誉依法追责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贴吧、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以及发言者身份的隐匿性,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在这些社交平台上可以充分体现所谓的言论自由,因此造谣、侮辱、辱骂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殊不知,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若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就很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甚至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构成刑事犯罪。《法制日报》记者选取3起侵犯名誉权案例,提醒大家,名誉权不容侵犯,既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在自身名誉权受侵害时也要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恶意辱骂消防烈士
影响恶劣公开道歉
□ 本报记者 徐鹏
2018年6月26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名誉权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我国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山东省判决的首例英烈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张鑫和其他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
在救火过程中,张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烈火,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全力阻截火势蔓延。因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后经全力抢救,张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壮烈牺牲。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同年4月29日和30日晚,网民徐某(女,24岁,户籍黑龙江,现暂住烟台开发区,网名“北京人是××”)在“微博”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和北京人。徐某上述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了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
烟台警方接网民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徐某传唤到案,徐某对其在网上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6日,烟台市检察院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依据我国英雄烈士保护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利用互联网微博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公然辱骂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对烈士名誉的侵害。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烈士张鑫的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贴吧发帖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获刑十月
□ 本报记者 徐 鹏
□ 本报通讯员 高文波 吴艳升
随着互联网成为公众发声的重要平台,很多人借助贴吧、论坛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但同时也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让很多人放松自我约束,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是辱骂他人。近日,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贴吧上肆意辱骂他人的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
崔某是临沭县郑山街道某村村民,平日里靠做家电维修、出售家电维持生活。为了扩大“生意”影响力,多接活多赚钱,崔某便想借助网络给自己搞搞宣传,2018年8月份,崔某到临沭贴吧上打起了广告:“修理和出售空调、家电、洗衣机,联系人崔某,电话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