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烈士、乱发信息……社交媒体侵犯名誉依法追责(3)

光山新闻网 刘洋 2019-05-19 07: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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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朋友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也是一个公共的空间,如果在里面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散布谣言,侮辱他人人格,只是侵权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事情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被告吕某涛这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诽谤他人消息的行为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法规集市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英雄烈士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胡点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然而,正像其他科技成果一样,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也频繁发生。

  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在社交媒体上恶意发表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有人在网上肆意贬损、嘲弄和侮辱他人,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有人捏造事实、夸大其辞,攻击、诋毁和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有人恶意透露隐私,给他人遭成精神痛苦,手法多样,不一而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社交媒体上的言论绝不允许肆无忌惮。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轻者承担侵权责任,重者属于扰乱社会秩序,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网上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频繁发生的状况,一方面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使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处。另一方面,应当增加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在保障正当合法言论信息的同时,及时消除违法侵权言论信息。同时,我们也希望网民们能够珍惜、合理利用社交媒体带来的巨大便利,树立法治精神,尊重他人权利,以理性、健康的言论,营造和谐、文明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