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卷入债务纠纷案上诉23年 法院称事实认定有误(2)
《意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鲁某在担任阳光大酒店总经理期间是否从昆明张某借款50万元和从省石油公司借款60.64万元,并将这两笔钱用于酒店的装修、购物。通过阅卷发现,50万元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鲁某提交给法院的银行凭证是中国人民银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三联复印件,承办法官未同原件核对,且无银行章,该款在进入阳光大酒店账户4天后全部转入鲁某的私人账户,是否用于阳光大酒店的装修、购物等无购物发票、付款收据等相关证据支持。
鲁某称从省石油公司借款60.64万元,通过武汉市某加油站汇入一家广告公司,但省石油公司证实“从未借给鲁某60余万元”。广告公司虽出具证明称60.64万元全部用于阳光大酒店,但无相关凭证。因此,本案争议的110.64万元借款来去不明,法院没有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核,也没有对酒店的全部账户进行有效审核,便认定鲁某110.64万元垫资款存在,显然不当。
《意见》还指出,武汉市中院承办人员在调查省石油公司有关人员时,调查笔录证实鲁某没有向该公司借款60.64万元等重要情况,但承办人员既未再开庭对这些证言进行质证,也未向合议庭汇报。
《意见》中提及的调查笔录显示,省石油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是在鲁某的授意下写的借款60.64万元的证明。
《汇报材料》亦证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8年12月曾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意见请湖北省高院在再审中参考。除此外,鲁某也向湖北省政法委反映本案,省政法委2001年致函湖北省高院。
湖北省政法委的函件指出,现将鲁某反映其诉蔡立刚垫资款纠纷一案审理中有关问题的申诉转交你们,此案从1995年诉至武汉中院,已有五年时间,请你院抓紧认真审查,依法公正判处。处理结果请及时报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
长达十年案件未执行
上述《汇报材料》形成于2016年12月19日,由院长专案接访后,信访工作处处长指派两人接待,并形成报告。
《汇报材料》称,湖北省高院2002年作出终审判决后,蔡立刚向湖北省高院写有申诉状。但原审法院未强制执行,蔡立刚长达十年时间未理睬此事。2015年法院强制执行,蔡立刚开始向相关部门催促申诉事宜。
中国裁判文书网武汉市中院2016年7月27日《蔡立刚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显示,2013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鲁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年6月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蔡立刚与其妻名下位于洪山区房产一套。同日,本院查封蔡立刚位于江汉区房屋一套,并将上述房产续行查封至今。2016年5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蔡立刚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6年6月1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蔡立刚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关东支行存款100万元,实际冻结582807.88元。
蔡立刚认为,法院查封两套房产,总价已达500万元,远超执行标的总额。
汇报材料:驳回再审申请欠妥
《汇报材料》显示,在本次复查中发现几处瑕疵,其中,原初审一审鲁某起诉主体有蔡立刚、阳光大酒店两被告,而在湖北省高院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查明阳光大酒店被注销,当庭也告知双方当事人,但判决文书中对此诉讼主体的变化未作表述,造成生效判决文书有两个诉讼主体,存在严重瑕疵。
对此合议庭多数人认为,该案生效判决距今已有十多年,其间发回重审、再审多次;当时上诉人对此也未提出上诉,申诉人对此也未提出申诉。故不需因瑕疵而启动再审;少数人认为可考虑再次启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