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卷入债务纠纷案上诉23年 法院称事实认定有误(3)
《汇报材料》中“立案二庭审查意见”一项介绍,立案二庭审查后合议庭一致认为,原生效判决存在如下问题,存在“当事人主体地位问题”、“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决定再审。
“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提出关于两笔垫付款的问题,其中一笔是鲁某陈述向湖北省是有公司借款60.64万元,经查阅卷宗,武汉中院通过对省石油公司业务处副处长芦某调查,石油公司没有向鲁某借款的事实发生。
长达18页的《汇报材料》在最后写道,综上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在当事人的主体及事实认定方面均存在问题,直接影响实体处理结果,应依据规定对本案决定再审。但合议庭考虑到该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故以蔡立刚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以(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后信访工作处附上接访审查意见,该处认为蔡立刚在(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下达后,于2002年7月16日就向该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并且有电子档印证,说明其申请再审未超过法定期限。同时蔡立刚在(2002)鄂民监一再终第16号民事判决后,持续不断上访,由赔偿办、立案二庭的审查结论均认为本案一些焦点问题存疑,但最终以本案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为由,驳回蔡立刚的再审申请,该处认为欠妥,建议立案二庭再行审查。
5月6日,湖北省高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上述汇报材料中的信访工作处处长已经退休,因明令禁止领导干部影响插手干预案件,所以无法就此案向相关部门了解。
6月3日,负责这份汇报材料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蔡立刚是以“不光彩”的方式得到这份材料的,此案的其他情况不便介绍。
蔡立刚说,信访工作处的《汇报材料》交给院领导后,并无下文。他坚持了23年,找过法院、检察院、巡视组,几乎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蔡立刚说,他会一直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