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产生变乱遭拒赔 法官表明原由
投保车辆危险水平增加 拒赔有理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产生变乱遭拒赔 法官释法
本报记者 黄洁
自从网约车平台获得遍及应用,不少私家车主也操作闲暇时间接单赚起了外快,私家车随之“变身”网约车。可如此“变身”背后蕴含着的法令风险,许多车主却并没有意识到。
6月1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宣布“涉网约车交通变乱保险纠纷典范案例”,并指出假如私家车从事快车、专车等勾当,成为营运车辆,产生了保险变乱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顺风车凡是环境部属于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是不得拒赔的。
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是专门审理涉金融案件的人民法庭,本年以来已担当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变乱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贸易险的网约车车主遭保险公司拒赔后状告保险公司的诉讼。6月19日上午,这样一起案件就在金融街法庭果真宣判。
2018年8月21日0时35分,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另一辆小客车产生追尾变乱,经交通打点部分认定,王某对此次变乱负全责。可当王某向保险公经理赔时,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交强险2000元,对付其他损失则均以“被保险车辆利用性质产生改变导致危险水平增加”为由拒赔。
而要判定是否存在“危险水平显著增加”,运营记录是重要的依据。法院在审理进程中向滴滴公司调取了被保险车辆的运营记录,记录显示王某在2018年8月20日至21日间承接了8笔快车业务订单,此前一周承接了20余笔业务订单,运营时间段多会合在破晓及夜间。而涉案的变乱产生间隔王某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仅相隔10多分钟。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讯断尚未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周韬在宣判后表明说:“从事快车业务的网约车大多原为非营运车辆,其是否从事网约车运营具有必然的灵活性,因此需要按照运营记录等证据来判定被保险车辆危险水平是否显著增加,进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该当赔付贸易险的保险金。”在王某一案中,王某的车辆相较于凡是的家庭自用轿车,在利用频次、时间段等方面均有明明区别,已组成被保险车辆危险水平显著增加的景象。
另一方面,涉案变乱产生间隔王某最后一笔订单完成仅相隔10余分钟,且王某在变乱产生前几天几回在破晓、深夜从事快车业务,此景象会导致王某在精神耗损、疲惫水平等方面有所增加,也会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水平的增加。因此,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行为。
“可是,并不是所有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产生变乱都面对被贸易保险拒赔的风险。”金融街法庭副庭长甘琳说,“法院已有判例显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因为没有改变车辆利用性质,保险公司就不得以车辆利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水平显著增加为由拒绝抵偿。”
甘琳说,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策划处事打点暂行步伐》《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等划定,顺风车的目标在于合作,并非运营,其与快车、专车等策划性网约车处事有明明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使车辆利用频率增加,也就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水平显著增加”。
法院认为,之所以产生此类纠纷一是因为网约车车主保险常识不敷,同时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也存在疏漏。为此,西城法院发起,网约车车主应实时奉告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环境,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而保险公司也应该努力推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可以思量开拓适应网约车成长形势的新险种。同时,网约车平台也应公道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康健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