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挺后人诉“暴走漫画”案一审宣判 几大疑问详
客户端9月28日 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国家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予以转载报道,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法院认为,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烈士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叶挺烈士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答记者问
1.此案中,七原告与叶挺是什么关系?
答:原告叶正光系叶挺之子,原告叶大鹰、叶铁军均系叶挺之孙,原告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均系叶挺之孙女。
2.本案原被告的主要诉辩主张有哪些?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审理过程?
答:2018年5月24日,原告叶正光、叶大鹰、叶铁军、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以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摩摩公司)侵犯叶挺名誉为由,将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叶挺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认为:1.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叶挺名誉的故意。该视频节目通过反讽的方式针对人民网等媒体报道的“小学教材中植入医院广告”这一不良社会现象进行评论,明确反对小学教材中无序植入广告。被告在视频创作过程中不恰当地引用了叶挺的作品,给原告带来情感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对此诚恳道歉。2.对于某些媒体在报道中存在断章取义、误导公众的情形,被告希望可以通过完整的视频呈现说明其创作视频的初衷。3.基于对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在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与媒体进行沟通,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积极向原告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2018年6月1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组织案件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明确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2018年7月15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该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涛、廉高波及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8年9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
3.叶挺创作《囚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叶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始人及新四军重要领导人之一,是闻名国内外的军事家。据史料记载,1941年1月,叶挺在皖南事变时被国民党非法逮捕,先后被囚于江西上饶、湖北恩施、广西桂林等地,最后被转移囚禁于重庆“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集中营。在狱中叶挺受尽各种苦刑,仍坚贞不屈。于1942年,他写下了这首《囚歌》。该诗作是叶挺写在被囚禁的重庆渣滓洞集中营楼下第二号牢房墙壁上的,手稿则由叶挺夫人李秀文探监时带出。1946年4月8日,叶挺乘飞机由重庆回延安,飞机在山西兴县黑茶山附近失事,遇难身亡。
《囚歌》的全文为:
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
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
一个声音高叫着:
爬出来吧,给你自由!
我渴望自由,
但我深深地知道——
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子里爬出!
我希望有一天,
地下的烈火,
将我连这活棺材一齐烧掉,
我应该在烈火与热血中得到永生!
4.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
答: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视、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到本案,叶挺已去世,七原告作为叶挺的近亲属,均有权向侵犯叶挺名誉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
5.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有哪些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