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推降低企业杠杆率:鼓励兼并重组 出清过剩产能(2)
(八)支持对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实施机构对符合政策和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降低民营企业债务风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九)大力开展债转优先股试点。鼓励依法合规以优先股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扩大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债转优先股试点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定价市场化水平。对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价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找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完善国有企业、债转股实施机构等尽职免责办法,解除相关主体后顾之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
(十一)强化公司治理和社会资本权益保护。引导实施机构依法向转股对象企业派驻董事、监事,实质性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市场化债转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有机结合,优化股权结构,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参与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综合运用各类降杠杆措施
(十二)推进企业战略重组与结构调整。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出清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鼓励有效整合企业内部优质资源,提升内部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优质业务板块股权融资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三)加快“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对已列入处置名单的“僵尸企业”,积极推动银企双方按照相关政策加快债务清理和处置;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相关企业不得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切实履行好维稳、政策协调、职工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职能,做好与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对接,为“僵尸企业”债务处置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四)完善破产退出相关保障机制。依法解决企业拖欠职工薪金社保费以及欠税、破产案件受理后相关部门保全措施解除等重点难点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名册、报酬制度,推动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五)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完善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投资者信心;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有序促进社会储蓄转化为股权投资,拓宽企业资本补充渠道;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发展,丰富股权融资市场投资者群体。(证监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十六)完善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法人单位的债务风险监测系统,分行业、分地区定期对企业杠杆率和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重点做好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加强涉企信息整合和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间: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