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成长中悲剧频频发生 需监护人更多地负起责任(2)
无独有偶。家住杭州淳安县千岛湖镇青溪村的章子欣,常年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7月4日,家中两名租客梁某华、谢某芳谎称带孩子赴上海当婚礼花童,但两人并未按约定带回孩子。7月8日,梁某华、谢某芳二人被发现在宁波东钱湖投湖自杀。7月13日下午,章子欣尸体被发现。
有专家认为,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极为有限,看似安全无虞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充满了太多隐患,其合法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更多地需要监护人负起责任、作出担当。
据相关专家介绍,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采取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理念。由于过分依赖家庭私权自治,而忽视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现实情况却是,家庭生活占据了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间,对其施暴的往往正是其父母”。
监护制度逐步完善
实现形式多种多样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是家庭责任的缺失。而现代社会的进步在于,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但儿童的健康成长却不能单纯依靠家庭,政府和社会也负有扶助、保障之责。
此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过一起性侵女童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把视角放在如何及时发现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他们联合公安、卫计局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旨在第一时间发现犯罪,第一时间开展保护救助工作,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这个个案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随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推广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做法的基础上,又联合10多个部门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干预制度。
其实,早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就出现了“监护权撤销”的法律概念,但全国剥夺监护权案件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屈指可数。业内人士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剥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很容易,谁来接力却是一个难题。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亲属监护外,还规定了组织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父母所在单位担当未成年人监护人尚有可行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仅是劳动雇佣关系,再由单位担任监护人已不切实际。同样,居委会和村委会担任监护人,既无专门经费也无专门人员,很难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民政部门倒可以成为合格的监护人,但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笼统,既没有规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具体条件,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导致这一规定流于形式。”
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监护权撤销”的案件才慢慢多了起来。
日前,一起由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小芳的养母因长期殴打辱骂小芳,强迫小芳捡拾废品,法院因此判决撤销养母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上述判决正是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即强调国家监护职责。“与民法通则相比较,删去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而改为民政部门。此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资格,有利于民政部门发挥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兜底性监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只有由国家出资,确立国家监护制度,才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