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成长中悲剧频频发生 需监护人更多地负起责任(3)
有专家建议,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包括民政部门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进行监护,民政部门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委托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
困难儿童亟需救助
普惠福利尽快覆盖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国的儿童福利长期属于补缺型的社会福利,服务对象比较狭窄,通常局限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和弃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残疾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特殊困难儿童”需要救助。
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4个层次,提出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儿童的普惠福利制度。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得知,我国虽然出台了多项法律和政策,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但迄今尚缺乏统一的综合性法律,来指导和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
截至1997年1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有188个,其中包括中国。
宪法第49条第一款也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
有专家因此认为,制定《儿童福利条例》,既是中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责任,也是我国宪法的要求。
在2012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巴福荣等34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儿童福利法。议案提出,因理念、制度设计、机构设置和资源投入等原因,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还比较落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建议制定儿童福利法,进一步保障儿童福利。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随后认为,代表提出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很重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儿童福利条例,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据相关媒体报道,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儿童福利处的组织下,众多专家经无数次讨论、修改,在2012年下半年完成了儿童福利体系的草案。
2013年4月,民政部在北京召开《儿童福利条例》框架论证会,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制定《儿童福利条例》的原则、框架和基本内容等,旨在通过立法解决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广大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的基本权益。
2014年3月,周洪宇等14位湖北团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制定并实施《儿童福利条例》的建议。周洪宇认为,目前的儿童福利工作主要是通过分散的政策文件予以规范,针对分散的群体出台相应的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同时,涉及儿童福利的部门由于互不隶属,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遇到棘手的问题好像谁都可以不管,因而无法对困境儿童问题予以根源上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