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 少年司法离儿童利益最大化有多远(2)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的一则终审判决支持了被害人提出的10万元心理康复治疗费。这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性侵害女童案中,法院支持心理康复治疗费的第二例判决。
“孩子受到侵害后,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承受各方面压力,缺乏专业有效的帮助。”佟丽华认为,社会首先应该做的是有效保护隐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3条明确提出: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媒体报道此类案件时,不要有猎奇心理,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帮助被害人转学,给予足够的关怀。”佟丽华说。
记者了解到,全国律师协会自2003年起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如今,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设有未成年人专业保护委员会,9000多名律师加入中国律师保护未成年人志愿律师协作网络。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还涉及对被害人合法权益衡平保护问题。江继海提示说,为了遵循公平原则,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明确要求,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实行出庭保护制度。
统筹社会资源,实现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全面化、一体化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介绍说,从我国司法实践和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治理性侵儿童犯罪,要秉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将行政、司法、家庭、学校、社会资源统筹协调起来,形成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合力。
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建立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数据库并公开其信息,部分地区也在进行试点探索。但因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目前对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后果不明确,对公开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标准、范围、程序不明确,且公开信息制度只有与对此类人员的特殊矫治、管控措施协调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预防作用,而相关上位法律依据均付之阙如,亟需立法作出明确规定,补足社会治理短板,构建对未成年人更安全、更有力的社会保护网络。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中,两起是通过网络实施侵害儿童案件。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认为,防范和减少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一方面需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学校和家长携手合作,通过加强管理、行业自律,改进技术,设置儿童对特定网络的禁止链接和不法信息识别、屏蔽;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老师和父母要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遇到疑似性侵害及时发现和报警,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贤良在近日召开的2019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讨会上透露,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和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非常关注,正在抓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制定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