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一错再错 行政执法“任性”到何时(2)
采访中,高新区执法局除了向记者出示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外,还提供了由大连某咨询公司出具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由大连某检测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鉴定报告》,时间分别为2019年1月和5月,委托人均为被处罚人管某某。
高新区执法局向记者提供这两份材料旨在证明被处罚人的凿拆楼板行为在事后补充了设计并经鉴定符合安全标准,是自行改正了违法,所以据此拿出了对被处罚人违法行为不再执行的意见。对此,执法局法律顾问称,被处罚人提供这两份材料,该局认为已经改正违法,但改得是否到位执法局把握得不是十分明确,所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想通过法院来审查是否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但是被法院驳回。
为全面核实案情,记者电话采访58-3号业主谢某某(被处罚人管某某的丈夫,管某某未联系上),就上述两份材料是他们自主向执法局提供的还是根据执法局的要求提供的、执法局的上述执法意见是否已经向他们告知等问题,请求答复。但谢某某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回答,当记者请求互加微信以视频方式采访并出示记者证件时,亦遭拒绝。随后记者又将上述两个提问以短信方式发至谢某某手机,但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回音。
对凿拆楼板行为没作任何物理改动,仅以事后补充设计和鉴定的方式作为“改正”的做法,长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弘认为:“根据法律,业主可以凿拆楼板的唯一法定原因是事先取得规定的设计文件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备案。对于这一法律明令禁止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与处罚,不以是否存在安全问题为条件,即使鉴定没有安全问题,也不能改变此行为违法和应当受到处罚的性质。”
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王湘辉指出:“这是一个违法事实和法律根据都非常清楚的案件。事后补充‘法外’材料,本来是一种对抗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但是在高新区执法局那里,却变成了可以否定自己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自己的决定可以不予执行的理由。一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没有改正擅自凿拆楼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就这样以没有改正的方式‘改正’了,无法无天!”
执法局法制办说法不一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新区执法局还推出高新区法制办为其不执法行为的“背书”。执法局法律顾问说:“高新区法制办代表高新区管委会,我们一起进行的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认为被举报人管某某的行为,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联合对其作出一个结论,我们共同认为可以视为其改正了违法行为。因为没有解决的办法了,让他拆掉(电梯楼梯)不可能,法律没有授权。”
李静补充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执法局和法制办一直沟通。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执法局和法制办一起研究的会议纪要因法制办领导在外地就医没有签字盖章,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性意见。
对这一说法,记者向高新区法制办电话求证,电话回应称:执法局针对此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来函咨询过法制办一次,但是在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后,法制办还在一直研究这个案子且没有向执法局回函,双方从来没有开过会,没有结论性意见,更谈不上什么会议纪要。
对本案暴露出的行政执法乱象,本报将继续关注。(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