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发高温津贴 员工能否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工资范畴缺乏明确界定,各地相关规定各不相同,律师观点也不一致 企业未发高温津贴,员工能否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立秋之后,很多地方天气转凉,高温不再。不过,《工人日报》记者日前采访发现,当前仍有一些劳动者因为高温津贴的事情而发愁。一些行业和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仍不到位,有劳动者反映至今“没拿到”。
单位未发高温津贴,有的劳动者选择忍气吞声,但也有的劳动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那么,如果单位未发高温津贴,劳动者以此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各地规定并不相同
记者注意到,当前各地对劳动者以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为由离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不相同。
例如,江西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则指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此外,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当前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并不一致。
例如,2015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保洁员刘某一案时指出,拖欠高温津贴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劳动者诉请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不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同一年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企业每年都应按时足额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以公司未支付其高温津贴为由离职,符合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
对高温津贴的理解有不同观点
那么,为何会出现各地判决不一的情况呢?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心主任沈建峰表示,这主要涉及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目前我国工资的概念本身很不清晰,《劳动法》本身并没有工资范畴的界定,这些规范层面的问题导致对于高温津贴的理解有不同观点。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高温津贴虽是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并不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它的缺失并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发展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并非会影响劳动者的生计,并不属于严重过错。因此未发放高温津贴,不构成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沈建峰说。
记者注意到,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此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据此,有观点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记者采访多位劳动法律师了解到,他们比较认同这一观点。
工资的内涵和外延应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