炫铃变5G广告 苏州联通私换用户彩铃被指侵权(2)
赵毅介绍说,手机彩铃用户并未接受联通委托,但是承担了广告发布者的角色,由此违反了广告法第30条,有关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运营商不仅应当由此向消费者赔偿损失,亦有可能受到广告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同时,联通此举还有不正当竞争之嫌,涉嫌违反广告法第31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0条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联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炫铃”业务,违反此项条例,将可能被电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国民表示,电信企业在未征求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炫铃功能作为其业务推广的平台,进而发布商业广告,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樊国民指出,通信企业与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苏州联通公司将默认的炫铃铃声擅自更换成商业性广告的行为涉嫌违约。从公平与对等的角度来看,苏州联通公司应当根据广告发布的起止时间,按照相关资费标准予以退费,同时按照“谁发布谁受益”的有偿发布原则,向用户支付适当的广告发布费用,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尽快介入,对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