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垄断认定标准:政策趋于统一 体现包容原则(3)
据王先林介绍,反垄断执法中的减免处罚实际上涉及的是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宽大(宽恕)制度。它产生于美国,已被证明是有效分化瓦解垄断联盟、获取垄断协议证据的重要举措,因而近些年被很多国家引进。
据了解,反垄断法规定的宽大制度比较笼统,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虽然分别作了细化,但规定又不完全一致。
而此次出台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对此进行了统一细化,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递减标准,即对于第一个申请宽大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宽大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宽大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陈群峰认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明确“重要证据”的含义,规定处罚减免梯度比例,给经营者明确预期,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这对于及时发现垄断协议违法行为、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有待完善
反垄断法修订在即
今年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的第11年,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792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附条件批准41件,禁止2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7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1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20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29件,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建设。
然而,11年过去了,我国反垄断工作面临许多新的变化和挑战,比如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模式给反垄断执法工作带来的各种新问题;“三驾马车”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整合带来的顶层决策的统一需求;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地各部门的深入推进,也需要及时地在反垄断法中集中体现等等。
因此,对于上述三规章的落地施行,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这是反垄断法修法动作的一个“先行军”。
“反垄断实施11年来存在不少的问题,既涉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涉及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法律本身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需要通过修法来解决,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列入国家有关立法计划,但肯定不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完成。”王先林说。
王先林认为,当务之急是使得目前的相关配套规章尽快统一和完善,尤其是在2018年实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的背景下,因此这三部新的配套规章实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统一、细化和优化,是在反垄断法修订之前我国主要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最新和最重要的发展,这对于加强我国新形势下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采访中,魏士廪认为,十年反垄断执法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认定纵向垄断协议,因为这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中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当然,目前出台的三个暂行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解决的只是行政执法的问题,并不能解决司法的问题,这只能留待今后反垄断法修改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