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瘦脸针“毁容”索赔200万 院方:最多赔一万(4)
在医疗律师沈诚看来,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医美失败的当事人有两种选择,要么适用侵权责任法,起诉医院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要么适用合同法,起诉医院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资质等合同违约、欺诈行为。侵权和合同,只能二选一。
李帆想走的是侵权途径,而这条路径下又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两种方式。
医疗事故鉴定方面,依据原卫生部2002年《医疗事故评级标准》,最轻微的四级医疗事故包括“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等16种状况。李帆的面部变化不属于这16种情形,所以无法通过评定医疗事故等级获赔。
“和医疗事故鉴定比,医疗损害鉴定相对宽松一些。”9月9日,玫瑰医院所在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解释,医疗损害鉴定不必遵照《医疗事故评级标准》,而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认定。
依据最高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患者只要拿出证据证明在诊疗中受到医疗损害,就能起诉医院。
从2019年初开始,李帆先后找了几名律师,大家都认为即便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也很可能不利于她,不愿接她的案子。倒是有一名律师表示愿意代理,条件是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要收取一笔不菲的律师费,而且要在开始打官司时一次性付清。“这不就是觉得我的案子没戏吗?”李帆拒绝了。
玫瑰医院外景。
另一种选择是适用合同法。沈诚说,患者可以起诉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包括未适用承诺的材料,未获取应有的资质等。
40岁的李先玲(化名)就曾以合同欺诈为由,将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告上法庭。
2017年,李先玲在这家医美机构接受了17万元的面部提拉手术,却问题不断:先是医院承诺的两小时手术时间变为9小时,局部麻醉变成全麻;术后“3天消肿,5天带妆出门”的承诺则完全不可能,她术后一个月才拆掉头部的纱布和缝线,却发现左嘴角不能动了,脖子上还有一点未收进皮肤的蛋白质提拉线。
尽管问题很多,李先玲却没把上述情况作为诉讼的由头。咨询律师后,她先收集了医院广告并进行了公证,以证实广告语中的“快速愈合”为虚假承诺;又进行了专利资格查询,证实该医院宣传中所谓的“专利提拉手术”并无注册专利。
2018年10月,李先玲一审胜诉,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判决医美合同无效,要求医院返还所有医疗费用。“虽然要不到赔偿,但这已经算是医美纠纷中少有的大胜仗了。”李先玲说。
“在这种官司里,广告和其他证据留底是最重要的。医院偶尔会在网站上做出虚假承诺,例如专利、疗效、恢复时间,机构和医生的资质等,这都可以成为日后维权的证据。”李先玲说,但现在的医美机构在宣传方面越来越谨慎,取证等工作越来越难。
“尤其现在,许多医美机构的宣传都是在微信上进行的,一对一。这种宣传、承诺很难作为日后的证据。”常年在医疗纠纷中代理患方的律师宋中清说,这是因为微信号无需实名认证,宣传、推销等很可能被认定为职员个人行为,而非医院的机构行为。
患者还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