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瘦脸针“毁容”索赔200万 院方:最多赔一万(5)
除了上述两条路,医美失败的当事人还可在诉讼中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作为侵权或合同欺诈的补充。沈诚说,消费者要提供证据证明受到损害,且院方在明知风险或资质不全的情况下却不告知消费者,并实施欺诈行为。但这里的损害与侵权责任法的要求不同,不必进行事故鉴定,而是由法官进行裁量。“如果《消法》可以适用,当事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一至三倍不等的赔偿,比单纯的合同欺诈退还医药费得到的补偿更多。”
2014年12月,接受了爱贝芙填充的关月以消费欺诈为由将玫瑰医院告上法庭,称后者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据《消法》判决玫瑰医院对医药费退一赔三。
她在一审、二审中都败诉了。原因之一是,法院认为关月与玫瑰医院缔结的合同“并非普通消费合同,而是医疗服务合同”,玫瑰医院的医美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因此不适用《消法》。
类似案件并不少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2017年5月,河南郑州的一名女性在医美术后发现鼻孔一大一小、双眼皮一宽一窄,遂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起诉医院消费欺诈,一审胜诉。但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认为消费欺诈不成立。2015年11月,苗某在广州某医院进行医美手术,希望取出面部填充的奥美定,但术后仍有不少奥美定残留。苗某以消费欺诈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该医院,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消费欺诈,二审却撤销原判,驳回了苗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上述案例中的被告医院均提出,医疗美容医院系医疗机构,与原告的关系为医患关系,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核心点:那些接受医美整形的人究竟是消费者,还是患者?
律师宋中清告诉新京报记者,医疗美容行为是“侵入性”的,会对体表造成伤害,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国家对医美机构的管理也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此医美确实属于医疗行为。
但另一方面,医疗美容又具有消费行为特征。律师沈诚认为,接受医美往往是出于变美的需求,与《消法》中规定的“出于生活目的”进行消费一致,而且医美项目的开展往往是为了盈利,并非治病救人公益目的,这意味着其中的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第17条规定,如果机构和个人明知服务缺陷,或者未取得资质便实施医疗美容,最终造成健康损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消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这相当于将医美纠纷纳入了《消法》适用范围。”沈诚说,一旦适用《消法》,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就变了,患者不用再找证据证明医疗行为有过错,只需证明欺诈;医院则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服务完全没问题。
2018年,浙江省温州市审结的3起医美纠纷中均适用了《消法》。三家被告医院因未取得消费者同意便更换手术医生、越级开展手术和虚假宣传等问题,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最终,两名原告赢得了医疗费用退一赔一的判决,另一原告则是退一赔三。
为了这张脸,李帆已经努力了一年半,她希望自己的维权也能进入司法途径,也能适用《消法》。她的电脑里有玫瑰医院在各个网站上的宣传资料截图等证据,希望有朝一日能够以此为依据维权,“把他们打得灰头土脸、一败涂地”。
但浙江的地方法规对其他省份并不适用,比如李帆和玫瑰医院所在的城市。对于她和与她情况相似的大多数医美失败者来说,维权的希望仍然渺茫。
A14-A15版图片(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庞礡 摄
新京报记者 庞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