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大数据追踪疫情与人群接触史 并不侵犯个人隐私(4)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04 1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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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数家互联网公司通过自己的数据和技术能力,给有关部门提供了大量数据支撑,为传染源(人员)的筛查、追踪、控制和隔离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也有评论指出,这样的数据共享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网络安全法并没有给出例外的情形,能靠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关于同意的例外规定,抵御将来可能的法律纠纷吗?

  “数据共享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在国家危难之际,如果这些数据与防范疫情相关联,我认为并没有违背法律,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但如果互联网公司将这些数据作为营利之图,进行商业应用,就不具备合法性。”汪玉凯说。

  汪玉凯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国家安全法和国家信息安全法也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初步规定,但还远远不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规范个人信息还是以网络信息安全法为准,但其规定并不细致,有很多模糊地带。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问题也已经纳入国家立法规划之中。“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需要利用国家安全法、网络信息安全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来进行调节,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律条文范围之外的问题,就要通过行政举措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弥补。同时这也在警示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如果按照传统的偏执的隐私观念定义,大数据产业、数据共享行为乃至人工智能行业都难以发展。因此,我认为,只要不涉及法律意义上的隐私,则数据共享行为就具备合法性。”刘德良说,法律首先要反映现实,其次还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此次疫情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需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隐私观,摒弃个人信息等同于个人隐私的错误观念。在注重保护法律意义上的隐私的同时,还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做好后续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