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诞生全国首部区域协同立法 提供制度范本(2)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数据共享、协同抽检抽查和统一登记、部门协作等内容,为京津冀三地协同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提供法律制度支撑。
这样的制度设计,有着鲜明的问题导向。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流动性,造成京津冀三地各自的监管部门难以对跨境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现全口径的监督管理。同时,三地还存在监管数据不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题,需要通过区域立法协同加以解决,实现重要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协调一致。
例如,共建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是三地条例中的一大亮点。三地的条例都提到,本省(市)与另外两地建立京津冀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协同监管。同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等。
三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通过制定这部“小切口”的专项立法,可以实现重要监管制度的协调一致,为执法部门破解了监管难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说,京津冀三地出台的条例,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将为京津冀三地协同治理大气污染和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制度范本
京津冀同步协同制定条例的意义,不仅在于其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此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还在于其在制度层面的示范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认为,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事实上,长期以来,区域协同立法方面的工作并不突出。
冯玉军说,根据学者对长三角区域存在的环境法规差异冲突现象的研究,虽然从一时一地看某些法规差异似乎有道理,但是放到区域整体和经济一体化目标上看却又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对于区域整体乃至各地的经济发展而言,这一情况都是很不利的。
“当前区域环境法规冲突,已成为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的制度性障碍。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中,要避免陷入这一困境,需要在分析区域法规冲突的特征及构成要件、把握区域环境法规的差异冲突现状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区域立法协调的模式及经验,拿出解决区域环境法规冲突的协调对策和建议,通过落实具体立法项目来深化协同立法,加速依法规范、依法推进。”冯玉军说。
京津冀协同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三地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推进。条例迈出了区域协同立法从理论走向实践的第一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说,立法过程中,京津冀三地坚持互利共赢、求同存异,先后召开11次会议,反复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经过共同努力,最终在条例题目、框架结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出台时间等方面达成一致,京津冀协同立法取得重大成果。
“京津冀三地人大在确定了同步制定条例之后,就在积极探索协同起草、同步审议通过、同步实施的协同立法新模式,最大程度地推进立法文本内容协同。其中形成的实践经验,不仅有力地推动了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的开展,也为我国其他区域开展协同立法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高绍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