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报酬争议:有企业单方面更改薪资计算方式(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20 08: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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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万东强调,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即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按照不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在疫情带来的巨大经营压力下,部分企业选择延长停工时间来降低成本。沈阳一小型家具生产企业总经理柴国华告诉记者,2月3日、10日、24日、3月10日,他已经连着发了4个延迟复工的通知。他所在的企业共有一线职工32人,按规定,如果延迟复工不到一个月,他将平均支付给每个人月薪3200元。超过一个月,他则支付1267元(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的70%),而这两者相差61856元。柴国华说,迫于用工成本压力,很多企业主会选择后者。

  专家: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共渡难关

  “企业单方面更改薪资计算方式,是居家办公报酬有劳资争议的关键。”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刑燕说。

  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刑燕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薪资计算方式的,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薪资计算方式的行为,实际属于未经劳动者同意而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疫情发生后,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人社厅等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了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按规定,王荣博、叶馨、姜宇飞所在的企业做法欠妥当,既没有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也没有与职工协商。

  “特殊时期,我们知道企业困难。作为企业的一员,要与企业共患难。企业能够挺过难关,我们的工作岗位就能保住,才有长远的发展。”叶馨表示,“职工懂得唇齿相依的道理,只是希望企业多与我们协商。”

  2月17日,柴国华收到了企业职工代表发来的短信:“柴总,我们大家都是你带出来的。企业经营好时,你给大家发奖金。遇到难关了,不能让你一人扛,我们愿意领取最低生活费。等疫情结束了,我们还跟着你干。”这让柴国华心里五味杂陈。他表示,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会主动与职工协商降薪等相关问题,要保住企业,也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部分受采访对象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