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名义实施诈骗 专家:可依法从重惩处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20 1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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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

  新冠肺炎暴发以来公安机关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三千多起专家建议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刘金波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名义实施诈骗,性质十分恶劣,让不明真相的人们落入了圈套。

  近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截至2月14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3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3名,涉案金额6691万元。

  此前,在全国首起涉疫情诈骗案情出现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于1月27日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通知》。

  据公安部介绍,目前,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受害人“拉黑”;二是不法分子以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其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疫期诈骗影响恶劣

  从重处罚于法有据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分析涉疫情诈骗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人们有购买口罩的需求,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第二,疫情期间,人们迫切地想要献爱心,心理防范意识就下降了;第三,公安机关的大多数人都在忙着抗击疫情,可能对诈骗行为的关注度降低。

  “在抗击疫情期间实施诈骗的人可以用道德败坏来形容,趁人之危、趁国之危,这种犯罪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国家应该从重从严处理。”郑雪倩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也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不道德,同时也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网络诈骗“套路”层出不穷,稍有不慎,很可能一步步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诈骗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疫情期间进行诈骗,会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惩处。”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

  郑宁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郑雪倩补充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郑雪倩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