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长出牙齿”:建立通报制度 问责必须有力(2)
强化整改制度。《意见》明确规定,被督导单位要针对问题,全面整改,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健全复查制度。《意见》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有效防止问题反弹。
落实激励制度。《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严肃约谈制度。《意见》明确规定,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通报制度。《意见》明确,针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建议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压实问责制度。《意见》提出,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问责的情形、方式等,《意见》也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社会监督,《意见》明确提出,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法制保障
教育督导“长牙齿”,根本上需要法律予以保障。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教育督导法律。作为专门法规的《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已经7年,但各地落实还不够到位,需进一步完善。
比如,《教育督导条例》对督导范围的表述比较笼统;对教育督导标准和规程等作出的规定不够健全,有的缺乏操作性,约束力不够;对地方教育督导机构的规定不够明确等。特别是《教育督导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有关配套法规和政策,但不少省份还没有出台。长远看,需要专门立法,进一步提高教育督导的强制性、权威性。
为此,《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教育督导法制建设。一方面,要完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推动地方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形成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