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防疫存在“用力过猛” 侵犯公民诸多权利(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2-26 07: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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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宁谈到的第三点是财产权。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在此次疫情中,政府征收、征用了大量的工厂、设备以及物资、场所等。在此过程中,也存在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例如,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在将学生宿舍改造成临时医疗点的过程中擅自将学生的个人物品清空。”郑宁说。

  “第四点是住宅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郑宁说,但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人员的诸多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例如,闯进家中对打牌、打麻将的人群进行驱散;利用无人机执法,对街道上聚集、不带口罩的行为进行劝阻却一直跟到他人家中等。

  郑宁谈到的最后一点是隐私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然而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武汉返乡人员的信息被泄露。

  树立依法防疫意识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又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度”该如何把握?

  郑宁说,首先,运用比例原则,即要求公权力机关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必须具有目的性、正当性、手段的适宜性和侵犯的最小性,切勿演变为“野蛮抗疫”。其次,保障核心权利。在应急状态下,公民的权利势必会缩减,但此种缩减不能扩展至所有的权利,类似于生存权、人格尊严等核心权利仍须得到基本保障。

  在莫纪宏看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政府部门发布应急通告时应当认真考虑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需要限制公民权利的,应当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为原则,只有政府紧急通告在源头上保持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才能保证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有效地尊重公民权利。

  二是要提高执法人员和各种维持秩序的执法辅助人员的法治素养,进行上岗培训,进行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的教育,同时也要对粗暴执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也要对受到粗暴执法行为侵害的公民给予法律救济。

  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郑宁说,政府机关应坚持法治政府思维,决策、执法行为必须于法有据,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主动及时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改进,对公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惩处违法行为。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配合政府的依法执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正当行使监督权、批评建议权,积极为防疫建言献策。

  在莫纪宏看来,关键是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要把尊重人权放在各项防疫工作的首位。防疫的目的本身就是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不能因为防疫工作本身就是在保障人权而不注重防疫工作方式,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事,想当然地认为大敌当前随便采取什么措施都是可以的,必须树立依法防疫的意识。

  “对于公民来说,不能认为自己是健康人,防疫工作与自己无关。由于新冠病毒到底是如何传播的至今尚未弄清楚,在客观上存在每一个人都可能携带病毒传染他人的危险,所以此次疫情防控与每一个人直接相关,不是可以忽略的小概率事件,不能只想要自己的权利,不想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次防疫工作中,每一个人履行配合政府应急工作的义务都是在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莫纪宏说。

 

【编辑: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