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经济犯罪:有的出售口罩发霉变质过期10年(2)
1月21日,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各店长执行。
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从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6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依法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哄抬物价行为多种多样,社会危害性差异较大,单纯提高价格的行为不完全都具备哄抬性质,因此要突出打击重点。”郑新俭表示,对于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防疫物资并加价倒卖的,以及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推动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情节恶劣等行为,应当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同时,郑新俭提到,在个案的把握上,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牟利动机和程度、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传导的客观情况,以及防疫时期经营者及其雇员的生活生计成本等因素,审慎认定行为性质,确保依法惩治、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