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后找人顶罪案例数量攀升 专家:须依法予以严惩(2)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4年开始,中国裁判文书网开始公布顶包者受刑事处罚案例。
2014年8月10日,陕西省泾阳县居民王某酒后驾驶轿车,在马路上将骑自行车的苏某撞伤后驾车逃逸。王某肇事后逃回其岳父家中,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父亲王某某,王某某将肇事轿车开走。次日,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王某某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后来在公安机关讯问下,如实交待了自己出于父子关系向公安机关撒谎的事实。本案侦查期间,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在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儿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2014年12月19日,泾阳县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2014年有4起案例,2017年上升到10起,2018年达16起,2019年21起,呈不断攀升趋势。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10月底,全国共查处酒驾违法行为170万起,查处醉驾违法行为30多万起。
而在整个2018年,全国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有5149人,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且有逃逸情节的有12115人。
在赵书鸿看来,实际上,顶包者并不能完全了解醉驾者的情况,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往往无法准确反映驾驶的有关情形,因而很快就会露馅。一旦如此,顶包者将面临刑事处罚,醉驾者还是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宝丰县法院院长沈伟轩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人都有侥幸心理,对于醉驾者来说,觉得发生事故时场面比较混乱,让人顶罪能够蒙混过关,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在调查醉驾时很容易识别醉驾顶包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顶包者很清楚自己是作假证,主要目的是证明实际上的醉驾者没有醉驾行为,尽管大多数情况下顶包者是被醉驾者要求去顶包的,但顶包行为整体上符合包庇罪的成立条件,因而从司法实务看,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认定为包庇罪。
统一尺度办理案件
震慑醉驾者顶包者
3月3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3月27日至29日,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2.2万余起,其中醉驾2200多起。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今年清明节假期,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3300多起。
赵书鸿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严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有助于遏制酒驾醉驾多发势头,稳定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与此相对应,依法对醉驾顶包行为的打击也不能放松。
在赵书鸿看来,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有关交通方面的危害行为的定罪问题作出规定,但对醉驾现象没有涉及。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复工复产,交通运输秩序、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也在上升,醉酒驾驶并让人顶包现象就会发生,司法机关应该对此予以重视并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