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企业维权困难,客户名单拟可获贸易奥秘掩护(3)
《征求意见稿》拟对业内高度存眷的认定贸易奥秘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问题予以明晰:权利人能证明涉嫌侵权人所利用的信息与本身主张的贸易奥秘实质上沟通,同时能证明涉嫌侵权人有获取其贸易奥秘的条件,而涉嫌侵权人不能提供可能拒不提供其所利用的信息是正当得到可能利用的证据的,市场监视打点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证据,认定涉嫌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
据悉,我国今朝贸易奥秘侵权案件权利人胜诉率普遍不高,个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贸易奥秘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反不合法竞争法修订前,在贸易奥秘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根基都由贸易奥秘权利人完成。
对此现象,修订后的反不合法竞争礼貌定,在加害贸易奥秘的民事审判措施中,贸易奥秘权利人提供劈头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贸易奥秘采纳保密法子,且公道表白贸易奥秘被加害,涉嫌侵权人该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贸易奥秘不属于本礼貌定的贸易奥秘。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必然水平上减轻了贸易奥秘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魏士廪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这条划定明晰和细化了举证责任的分派原则,与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相跟尾。依本条所述,权利人需证明涉嫌侵权人所利用的信息与本身主张的贸易奥秘实质沟通且侵权人有获取贸易奥秘的条件,即劈头证据要求后,举证责任便在涉嫌侵权人一方,涉嫌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自身正当得到或利用证据的,市场监视打点部分可以按照现有证据认定侵权。
【编辑: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