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知产“三合一”审判审结首起刑事案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12-17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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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高院知产“三合一”审判审结首起刑事案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吴先雄)12月1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杨某等7人犯销售犯科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教授犯法要领罪、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意注册商标罪上诉一案举办终审宣判,别离判处7人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这是安徽高院实行常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以来审结的首起刑事案件。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张某通过网络别离认识王某、邱某,得知王某对外销售犯科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质料及邱某需要犯科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质料后,从陕西西安前往安徽合肥,着手从事销售犯科制造的品牌白酒包装质料。2019年4月至9月,张某等人先后向邱某等人销售400套4瓶装假口子窖白酒包装质料、800套假意古井贡酒全套包装质料、50套假意口子窖包装质料以及散装白酒。张某向邱某、蒋某二人教授如何利用设备将散装白酒和包装质料建造成假口子窖白酒,再举办封装、成箱等。随后邱某、蒋某开始用张某教授的要领建造假酒对外销售。杨某从邱某等人处别离购置假意口子窖白酒和假意古井贡酒后,以每箱18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值,销售给卢某等人,卢某又转售他人。

  一审法院以犯销售犯科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教授犯法要领罪、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意注册商标罪,别离判处张某、杨某、邱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杨某、邱某、卢某、王某以原审讯断量刑过重、罚金过高档来由,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杨某犯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科策划数额为147185元;上诉人邱某犯假意注册商标罪,犯科策划数额为50540元;上诉人卢某犯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科策划数额为110157元。按拍照关法令划定,对付加害常识产权犯法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可能凭据犯科策划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原判判处杨某、邱某、卢某罚金过高,该当予以更正。对付王某提出的对其合用缓刑的上诉来由,经查,王某销售犯科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数量49200件,属于情节严重。原审讯断对其犯法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认定并在量刑时思量。对王某的上诉来由不予采用。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治罪精确,审判措施正当。终审讯断维持一审法院对张某、梁某、王某、蒋某的治罪量刑部门及追缴违法所得、充公财物部门。上诉人杨某犯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惩罚金12万元;上诉人邱某犯假意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4万元;上诉人卢某犯销售假意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惩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