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考勤中的“旷工”应如何认定?(以案说法)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1-01-23 0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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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杨某是北京某公司员工,事情内容为在外地推广公司研发的软件。该公司划定,异地事情的员工要通过手机定位等方法“打卡”记录考勤,持续旷工3日属违反考勤制度,公司有权清除劳动条约;员工需下载公司考勤打点软件并开通定位,天天需造访不少于10家客户,每次造访都需拍摄并上传照片打卡,时间点需涵盖8小时事情时间,如仅在逐日特按时间会合造访则按旷工处理惩罚。考勤软件记录显示,杨某曾在一个半月的时期内,日打卡次数明明异常,部门事情日无记录,部门事情日仅打卡1次。

  公司遂以杨某上报考勤不切合公司划定,应视为旷工为由,与其清除劳动干系。对付考勤信息,杨某提出软件系统呈现问题,无法正常上传信息。同时,杨某未能就部门事情日仅打卡1次信息的环境作出表明。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推广人员,需自行开拓客户,公司确实难以直接监视其劳动环境。故公司以手机定位打卡的形式监视其出勤及事情环境,具有公道性。在杨某未能给出公道表明并举证的环境下,法院认定,杨某明知相关规章制度,而未能自证事情事实。因此,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认定杨某旷工,并以此为由做出清除抉择,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跟着信息技能不绝成长,“移动考勤”的应用日益普遍。法官认为,在合用“移动考勤”案件中,鉴定劳动者是否旷工,应主要思量如下因素。首先,用人单元对合用手机定位方法统计考勤是否举办公示,有无须要性、公道性。别的,在对劳动者是否旷工举办认按时,应团结两边证据的证明力巨细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要审查公司提供的电子考勤数据从生成、存储、传输、提取等方面是否真实;另一方面,要审查员工提出的反证。

  (本报记者  张天培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1年01月21日 19 版)

(责编: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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