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打点条例(5)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1-01-31 11:02:01
浏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在排污许可证审批可能监视打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构造责令纠正;对直接认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处分:

(一)对切正当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可能不在法按期限内审批;

(二)向不切正当定条件的排污单元揭晓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

(四)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五)不依法推行监视打点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可能限制出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责令停业、封锁: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可能延续申请未经核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取消、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该当从头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从头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可能限制出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核准权的人民当局核准,责令停业、封锁:

(一)高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可能改动、伪造监测数据,可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禁锢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出产、停产整治:

(一)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节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非凡时段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遏制可能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可能数量不切合排污许可证划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法可能排放去向不切合排污许可证划定;

(三)损毁可能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安装、利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的监控设备联网,可能未担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拟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生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果真可能不如实果真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明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可能污染物排放高出污染物排放尺度等异常环境不陈诉;

(九)违反法令礼貌划定的其他节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令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一)未成立情况打点台账记录制度,可能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出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可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凭据排污许可证划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

(四)未如实陈诉污染物排放行为可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