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打点条例(6)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元违反本条例划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惩罚,被责令纠正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该当组织复查,发明其继承实施该违法行为可能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的划定按日持续惩罚。
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元拒不共同生态情况主管部分监视查抄,可能在接管监视查抄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排污单元以欺骗、行贿等不合法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分依法取消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充公相关证件可能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接管审批部分委托的排污许可技能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解析除委托干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打点信息平台上发布,同时纳入国度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情节严重的,克制从事排污许可技能处事。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挂号表的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出产策划者,未依照本条例划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组成犯法的,除依照本条例划定予以惩罚外,对其直接认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的划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遏制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可能改动、伪造监测数据,可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禁锢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组成违反治安打点行为的,依法给以治安打点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元,不切合本条例划定条件的,该当在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划定的期限内举办整改,到达本条例划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过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承排放污染物。整缓期限内,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该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明晰整改内容、整缓期限等要求。
第四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情况打点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陈诉等文件的名目和内容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能类型等,由国务院生态情况主管部分拟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出产策划者涉及国度奥秘的,其排污许可、监视打点等该当遵守保密法令礼貌的划定。
第四十九条 飞机、船舶、灵活车、列车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打点,依拍照关法令礼貌的划定执行。
第五十条 排污单元该当遵守安详出产划定,凭据安详出产打点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成立安详出产打点制度。
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进程中违反安详出产划定,产生安详出产变乱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详出产法》的有关划定予以惩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责编:杨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