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4)
第三十条 对不合用就地惩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令合用没有异议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征恰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法和审核审批等法子快速治理。
对切合快速治理条件的海上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质料可能询问笔录中认可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抄笔录等要害证据可以或许彼此印证的,海警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观测取证事情。
利用法律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进程灌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须要时,对视听资料的要害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对快速治理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该当在当事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惩罚抉择。
第三十一条 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景象之一,不合用快速治理:
(一)依法该当合用听证措施的;
(二)大概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惩罚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大概涉嫌犯法的;
(五)其他不宜快速治理的。
第三十二条 海警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法子前,法律人员该当向本单元认真人陈诉并经核准。环境紧张,需要在海上就地实施行政强制法子的,该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元认真人陈诉,抵岸后实时补办核准手续;因不行抗力无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元认真人陈诉的,该当在不行抗力影响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元认真人陈诉。海警机构认真人认为不应当采纳行政强制法子的,该当当即清除。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过时不推行惩罚抉择的,作出惩罚抉择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采纳下列法子: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变卖可能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按照法令划定,采纳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本法和其他法令没有划定海警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海警机构该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警机构对海上行政案件的统领分工,由中国海警局划定。
海警机构与其他构造对海上行政案件统领有争议的,由海警机构与其他构造凭据有利于案件观测处理惩罚的原则举办协商。
第三十五条 海警机构治理海上行政案件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海中等存心歼灭证据的行为,给海警机构举证造成坚苦的,可以团结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创立,可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海警机构开展巡航、警戒、拦截、紧追等海上法律事情,利用标示有专用符号的法律船舶、航空器的,即为表白身份。
海警机构在举办行政法律观测可能查抄时,法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该当主动出示法律证件表白身份。当事人可能其他有关人员有官僚求法律人员出示法律证件。
第三十七条 海警机构开展海上行政法律的措施,本法未作划定的,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打点惩罚法》等有关法令的划定。
第五章 海上犯法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