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电商法落地?专家:在服务电商主体上下功夫(3)
电商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网店也要进行信息公示,但由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日趋严格,目前大部分平台的做法就是先不公示和登记。如果这些网店没有进行公示和登记,平台有无相关的责任,会不会招致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追责?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理念上要进行更新,要从绝对的私益保护向有条件的限制转变,从权益受侵害的救济向风险事前预防转变。”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朱晓娟指出,事前的风险防范,从成本、效果上会比出现个人信息侵权时的救济更有力。
朱晓娟进一步指出,要从强化个人信息主体的控制向必要的权利让渡转变,要尊重其私益性,同时要考虑个人信息具有的公共属性而有相应权利让渡的必要,实际上可以借鉴知识产权中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则。
在朱晓娟看来,现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保护个人信息,还要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流通和使用,注意发挥信息使用中的商业价值。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朱晓娟认为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个人信息一般保护和分类保护的平衡;二是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利益维护的平衡;三是行政权力规制和经营主体自治的平衡;四是国内立法完善和国际规则借鉴的平衡。
基于此,朱晓娟提出几点建议:在宏观上完善立法规则,强调商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同时明晰个人信息的范围,对非经营自然人与自然人经营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区分,对于非经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区分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采取不同的规则和标准;在中观上,依赖行业自律和信用的惩戒机制,倒逼经营者或商业主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微观上,强化企业治理,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尚晓茜认为,应在信息保护与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中作出均衡保障。
尚晓茜坦言,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泄露的维权中,个人举证能力确实是稍微弱了一些。因此,在个案的判断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个人和电商之间的举证能力及举证内容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