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电风电科创板IPO 董监高核22人在控股股东处享受股权激励

光山新闻网 admin2 2020-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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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电风电科创板IPO,董监高核22人在控股股东处享受股权激励,导致分拆上市的利益冲突?

  原创 梧桐晓律 

  科创板上市委即将审核首家地方国资控股上市公司分拆的子公司IPO申请。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上海电气(SH.601727,HK.02727)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份。有点尴尬的是,上电风电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共22名在控股股东上海电气享受股权激励,从利益驱动机制上,上电风电的22名董监高核更有动力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让控股股东的股票涨得更好,从而损害上市后上电风电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个利益冲突案例暴露了我国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存在的一个制度漏洞,应尽快补上。

  上电风电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设备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以及后市场配套服务。公司2020年6月申报科创板IPO。2017年、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5.57亿元、61.71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都是亏损,分别亏损3294万元、17397万元。到了2019年打了翻身仗,营业收入暴增到101.35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达到1.78亿元。

  一、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份,系首家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

  2019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2020年1月6日晚间,上海电气发布公告,拟分拆子公司上电风电至科创板上市,成为首家地方国资委控股的上市公司宣布分拆子公司申请科创板上市。2020年5 月 15 日,香港联交所向上海电气发出书面通知,同意上海电气分拆电气风电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上电风电前身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成立时注册资本资本8000万元,2019年7月曾完成一次减资,2019年9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现在,上电风电股东只有2家,控股股东为上海电气,持股99%,上海电气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的股份。

  二、上电风电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共22人在控股股东享受股权激励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系 A 股上市公司,2019 年 5 月 6 日,上海电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激励对象包括上海电气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电风电公司作为上海电气下属重要子公司,共有 200名员工参与此次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持有 1109.1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3元/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上述 200 名员工未包含参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金孝龙、刘国平、张和平、司文培、储西让,但因上述董事日常均在上海电气任职,且在上海电气领薪,并未在公司及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仅作为上海电气派出董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工作,因此其股份支付未由公司确认。

  针对此次股权激励,公司 2019 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579.22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06%、2.30%;2020 年 1-6 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415.09 万元,

  除其他员工以外,上电风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合计22人参与上海电气股权激励计划,持有限制性股票。而上电风电2019年度的董事(不含3名独立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总共才26人。参与控股股东股权激励的董监高核人员占上电风电董监高核人员的84.62%。上电风电22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上海电气的股份数量最低的是1.8万股,最多的是公司董事长59.4万股,名单、职务及股份数如下:

  三、分拆上市引发股权激励的利益冲突

  通常情况下,公司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在公司层面享受股权激励,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也可以在母公司层面享受股权激励。上海电气作为2008年就上市的公司,子公司上电风电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在上海电气享受股权激励完全符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但现在的情况是,上电风电自己要成为上市公司,上电风电上市后的股东中会有众多的社会公众股东。如果上电风电的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都在控股股东中享受股权激励,一定程度与控股股东的业绩有利害关系,与控股股东的公司股票价格涨跌更有利害关系,从利益驱动机制上来说,上电风电的董监高核更有动机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

  四、消除分拆上市利益冲突的建议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 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但对于拟分拆的子公司董监高核在母公司享受股权激励,分拆上市后是否可以继续保留还是要清理掉,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建议监管部门修改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要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在子公司领薪的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在母公司参加了股权激励的,应该在子公司上市前清理干净。清理的办法可以这样考虑:尚未行权或限制性股票尚未登记在名下的,激励股份作废;已经行权的或限制性股票已登记在名下的,由母公司按原价回购股份。这样才能消除子公司董监高核在母公司享受股权激励引发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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